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下设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学生处。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财政下拨的助学金总额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困难等级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我校普通高等学校专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参评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学习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80分,若上述标准中一项或两项当年均没有达标者,则根据实际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减择优推荐。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50%。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规定时间前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组织学生申请,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申诉。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院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分秋季、春季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财务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办工作要求,及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学校学生处、宣传部门加强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等相关文件要求,学校设立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新生可申请新生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佛山市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即日起施行。